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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是本公司向投资者履行适当性职责的一个环节,通过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了解投资者可承受的风险程度等情况,并开展适当性工作。
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划分表:
风险承受能力等级 | 投资者类型 | 风险承受能力问卷得分 |
C1 | 保守型 | 0-19分 |
C2 | 谨慎型 | 20-36分 |
C3 | 稳健型 | 37-53分 |
C4 | 积极型 | 54-82分 |
C5 | 激进型 | 83分以上 |
备注: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只可购买或接受R1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 | ||
产品风险等级划分表:
风险等级 | 产品类型参考 |
R1(低风险等级) | 短期理财型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
R2(较低风险等级) | 债券型基金、QDII债券型基金 |
R3(中风险等级) | 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可转债基金、分级子基金(优先份额)、QDII股票型基金和QDII混合型基金 |
R4(较高风险等级) | 普通债券分级子基金(进取份额) |
R5(高风险等级) | 股票分级子基金(进取份额)、QDII分级子基金(进取份额)、混合分级子基金(进取份额)、可转债分级子基金(进取份额)、商品型基金以及投向较为复杂的基金 |
两者匹配关系图:
风险承受能力等级 | 投资者类型 | 分值区间 | 匹配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 |
C1 | 保守型 | 0-19分 | R1 |
C2 | 谨慎型 | 20-36分 | R1、R2 |
C3 | 稳健型 | 37-53分 | R1、R2、R3 |
C4 | 积极型 | 54-82分 | R1、R2、R3、R4 |
C5 | 激进型 | 83分以上 | R1、R2、R3、R4、R5 |
我司对于基金产品的风险评价目前采用的是第三方评价体系和评级结果(上海证券提供),具体评价体系如下:
上海证券基金产品风险等级划分方法(2026 年 7 月版)
一、 制定目的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并依法开展基金评价业务。上海证券基金评价研究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 ”)是公司开展基金评价业务的职能部门。为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产品风险等级划分工作,建立科学、审慎、可持续的风险等级划分与动态调整机制,并为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提供客观、专业的第三方参考,制定本方法。
二、 制定依据
本方法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两个文件合并简称“两个《实施指引》”)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同时参考《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中相关适当性管理要求。
三、 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注册, 由基金管理人募集设立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四、 评定频率
上海证券基金评价研究中心按季度对全部存续评价基金的风险等级划分结果进行全面复核和更新。基金运作方式、投资策略、基金管理人等发生变化,或者发生其他可能显著影响基金风险水平的重大事项时,本中心及时启动专项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合理调整相关基金风险等级。
五、 划分思路
1.基础等级确定: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运作方式等确定基金类别及基础风险等级。
2.动态评价调整:结合实际股票仓位、业绩比较基准要素权重、基金净值历史波动率、最大回撤、基金规模、流动性、杠杆水平、投资集中度、结构复杂性及管理人风险等因素,通过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动态校验(其中定量指标占比80%,定性判断占比20%)。
六、 操作流程
6.1 基础资产风险等级划分标准
基金产品的风险主要来源于基金所投资的资产类别及资产组合,同时受到基金管理人、运作方式、杠杆水平、流动性、投资集中度及产品结构等因素影响。本中心首先对基金所投资的基础资产进行风险划分,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基金合同约定及实际运作情况,确定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
在基础资产风险评价方面,本中心引入在险价值(Value at Risk,以下简称“VaR” )作为基础资产风险划分的参考指标。VaR是指根据资产历史收益情况,在一定置信水平和持有期限内,资产可能发生的最大损失。本中心参考基础资产一年期、95%置信水平下的VaR测算结果,将基础资产风险划分为R1至R5五个档位。
表1风险档位边界参考值:
档位 | 一年内可能的最大损失(95%的置信水平) |
R1 | 0% |
R2 | 15% |
R3 | 50% |
R4 | 75% |
R5 | 95% |
表2 基础资产风险等级划分情况
资产 | 资产细分 | 参考风险等级 |
股票 | 沪深 A 股 |
R3~4 |
创业板 | ||
港股 | ||
科创板 | R4 | |
新三板 | R4 | |
债券 | 利率债 | R1~2 |
信用债 | R1~3 |
可转债 | R3 | |
商品 | 大宗商品 | R4 |
黄金 | R3 | |
其他 | RE ITs | R3 |
同业存单 | R1 | |
QD II | 海外 RE ITs | R3 |
美国股市 |
R3~4 | |
欧洲股市 | ||
亚洲股市 | ||
海外高收益债 | R1~3 |
6.2 基金基础风险等级的确定
本中心对公募产品进行风险评估,并划分为以下5个风险等级:R1(低风险)、R2(中低风险)、R3(中风险)、R4(中高风险)、R5(高风险)。
表3 风险等级特征参考
风险等级 | 特征描述 |
R1 | 结构简单,容易理解,流动性高,本金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极低 |
R2 | 结构简单,容易理解,流动性较高,本金遭受损失的可能性较低 |
R3 | 结构较复杂,流动性较高,本金安全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在特殊情况下可能损失全部本金 |
R4 | 结构复杂,流动性较低,本金安全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可能损失全部本金 |
R5 | 结构复杂,不易理解,不易估值,流动性低,透明度较低,本金安全面临极大的不确定性,可能损失全部本金 |
基金风险等级划分的主要依据是有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基金销售的法律法规、基金成立情况以及后续实际运作情况。首先,充分考虑了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投资比例、业绩比较基准、投资分散程度、杠杆情况、流动性、结构复杂性和募集方式等因素,对基金进行分类,故风险等级划分建立在基金分类基础之上:
l R1(低风险):货币市场基金、短期理财债券基金1、货币FOF以及符合本方法规定条件的同业存单基金。
l R2(中低风险) :低权益仓位的混合基金(判定标准见6.2.2)、债券基金、债券FOF、稳健养老FOF以及符合本方法规定条件的同业存单基金。
1 注:短期理财债券基金为历史产品分类 ,本方法保留相关分类名称 ,仅用于历史数据衔接及存续记录。
l R3(中风险):中等权益仓位的混合基金、可转债基金、股票分级子基金(优先份额)、股票FOF、混合FOF、其他FOF、黄金基金及公募RE ITs。
l R4(中高风险) :股票基金、 高权益仓位的混合基金、普通债券分级子基金(进取份额)、科创板基金、创业板基金、 双创基金、北交所等特定权益板块主题基金及商品基金(除黄金)。
l R5(高风险) :股票分级子基金(进取份额)2、QD II分级子基金(进取份额)、混合分级子基金(进取份额)、可转债分级子基金(进取份额),以及主要投资高杠杆衍生品、非标准化或估值高度不确定资产、产品设计复杂的基金产品。
6.2.1 按基金分类确定基础风险等级
股票基金
股票基金是将80%及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的公募基金。其中股票分级子基金是股票基金进行分级后,按照投资收益与风险水平不同衍生出的分级子份额,分为股票分级子基金(优先份额)和股票分级子基金(进取份额)。
混合基金
混合基金是指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比例均不满足股票基金和债券基金要求的公募基金。其中混合分级子基金是混合基金进行分级后,按照投资收益与风险水平不同衍生出的分级子份额,为混合分级子基金(优先份额)和混合分级子基金(进取份额)。
债券基金
债券基金是将80%及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的公募基金。其中债券分级子基金是债券基金进行分级后,按照投资收益与风险水平不同衍生出的分级子份额,分为债券分级子基金(优先份额)和债券分级子基金(进取份额);短期理财债券基金是指以短期理财投资需求为主的债券投资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
2 注:本方法所提到的分级基金子份额均为历史产品分类,本方法保留相关分类名称 ,仅用于历史数据衔接及存续记录。
QD II
QD II是指依法在境内募集,由取得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细分为QD II股票、QD II混合、QD II债券、 QD II分级子基金和其他QD II五个二级类别。其中QD II分级子基金是QD II基金进行分级后,按照投资收益与风险水平不同衍生出的分级子份额。
FOF
FOF(基金中的基金)是指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其他基金份额的公募基金。
封闭式基金
封闭式基金是指采用封闭运作方式募集发行的公募基金。
商品基金
商品基金是将80%及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商品类ETF、商品期货合约、商品现货合约及其他相关衍生品的基金产品。
其他
不满足任何上述分类标准的基金归类为其他类型。
表4.基金分类和基础风险矩阵
一级分类 | 二级分类 | 三级分类 | R5 | R4 | R3 | R2 | R1 |
股票基金 | 主动投资股票基金 | 普通股票基金 | √ | ||||
港股通股票基金 | √ | ||||||
指数股票基金 | 标准指数股票基金 | √ | |||||
增强指数股票基金 | √ | ||||||
混合基金 |
主动投资混合基金 |
偏股混合基金 | 根据 具体 仓位 而定 | 根据 具体 仓位 而定 | |||
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 根据 具体 仓位 而定 | 根据 具体 仓位 而定 | 根据 具体 仓位 而定 | ||||
偏债混合基金 | 根据 具体 仓位 而定 | 根据 具体 仓位 而定 |
港股通混合基金 | 根据 具体 仓位 而定 | 根据 具体 仓位 而定 | 根据 具体 仓位 而定 | ||||
债券基金(不含封闭式) |
主动投资债券基金 | 长期纯债基金 | √ | ||||
中短期纯债基金 | √ | ||||||
短期纯债基金 | √ | ||||||
普通债券基金 | √ | ||||||
可转债基金 | √ | ||||||
指数债券基金 | 标准指数债券基金 | √ | |||||
增强指数债券基金 | √ | ||||||
可转债指数基金 | √ | ||||||
封闭式基金 | 封闭式股票基金 | 封闭式股票基金 | √ | ||||
封闭式混合基金 |
封闭式混合基金 | 根据具 体仓 位而定 | 根据 具体 仓位 而定 | 根据 具体 仓位 而定 | |||
封闭式债券基金 | 封闭式债券基金 | √ | |||||
QD II 基金 | QD II 股票基金 | QD II 主动投资股票基金 | √ | ||||
QD II 指数投资股票基金 | √ | ||||||
QD II 混合基金 |
QD II 混合基金 | 根据 具体 仓位 而定 | 根据 具体 仓位 而定 | 根据 具体 仓位 而定 | |||
QD II 债券基金 | QD II 主动投资债券基金 | √ | |||||
其他 QD II 基金 | 其他 QD II 基金 | √ | |||||
商品 QD II 基金 | 商品 QD II 基金(除黄 金 QD II) | √ | |||||
黄金 QD II基金 | √ | ||||||
货币市场基金 | 货币市场基金 | 货币市场基金 | √ | ||||
FOF |
普通 FOF | 股票 FOF | √ | ||||
偏股混合 FOF | √ | ||||||
灵活配置混合 FOF | √ | ||||||
偏债混合 FOF | √ | ||||||
债券 FOF | √ | ||||||
养老目标日期 FOF | 养老目标日期 FOF 2025 | √ | |||||
养老目标日期 FOF 2030 | √ | ||||||
养老目标日期 FOF 2035 | √ | ||||||
养老目标日期 FOF 2040 | √ | ||||||
养老目标日期 FOF 2045 | √ | ||||||
养老目标日期 FOF 2050 | √ | ||||||
养老目标日期 FOF 2055 | √ | ||||||
养老目标日期 FOF 2060 | √ | ||||||
养老目标风险 FOF | 积极养老目标风险 FOF | √ | |||||
平衡养老目标风险 FOF | √ |
稳健养老目标风险 FOF | √ | ||||||
商品基金 |
商品基金 | 商品基金(除黄金基 金) | √ | ||||
黄金基金 | √ | ||||||
其他基金 |
同业存单基金 |
同业存单基金 | 根据 具体 投资 范围 及业 绩比 较基 准确定 | 根据 具体 投资 范围 及业 绩比 较基 准确定 | |||
RE ITs | RE ITs | √ | |||||
其他基金 | 其他基金 | √ |
注1:被归类为其他基金类型(包含QD II),在成立年限不足3.5 年时,按新基金风险等级分类。成立满3.5年后的其他类型基金,采用其最近三年(12 个报告期)实际资产结构变动范围作为判定阈值再次对其进行分类,进行事后调整。
6.2.2 混合基金基础风险等级评定标准
针对混合型基金(含偏股混合、灵活配置、偏债混合、港股通混合、封闭式混合、QD II混合基金),采取“事前初始判定、事后动态仓位验证 ”相结合的规则。混合基金基础风险等级评定以投资于股票的仓位为核心依据,从“合同约定”与“实际运作”两个维度对混合型基金的基础风险等级进行划分与动态管理:
(1)事前初始判定:在基金成立初期,主要依据《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中载明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特别是业绩比较基准中权益类资产的权重比例,对基金进行初始基础风险等级划分。对于混合型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的股票比例为重要参考指标,具体规则如下:
• 业绩比较基准权益权重 ≥ 80%:基础风险等级原则上为 R4(中高风险);
• 20% ≤ 业绩比较基准权益权重 < 80%:基础风险等级原则上为 R3(中风险);
• 业绩比较基准权益权重< 20%:基础风险等级原则上为 R2(中低风险)。
(2)事后动态修正:基金运作满 1.5 年(即6 个季度)后,开启事后运作验证。提取该基金最近 6 期定期报告数据,计算其平均权益仓位(股票投资占基金净资产比例的平均值),作为评估其实际风险暴露的核心依据。秉承“实质大于形式 ”的评价原则,若基金实际运作
中的平均权益仓位持续、稳定地偏离初始等级所对应的仓位阈值,将其基础风险等级调整至与其实际投资风格及风险收益特征相匹配的水平。
6.2.3 特殊投资标的基金的基础风险等级
对于主要投资于特殊资产,或者存在特殊投资风险的基金,本中心在普通基金分类基础上,结合投资标的的流动性、估值难度、投资集中度、杠杆水平、结构复杂性及历史风险表现,设置相应基础风险等级。
主要考虑以下特殊风险因素:
1.主要投资标的未在主要交易市场交易,或估值不清晰、流动性受限的基金;
2.投资标的或者投资策略具有较高杠杆、较强衍生品属性、较高单一标的集中度或者较高结构复杂性;
3.基础资产或者基金历史波动率、最大回撤等显著高于同类基础风险等级通常水平;
4.其他可能导致基金实际风险明显高于普通基金分类风险水平的因素。
依据上述标准,本方法对相关特殊类型基金作如下划分:
表5.特殊类型基金基础风险等级矩阵总结
特殊分类基金 | R5 | R4 | R3 | R2 | R1 |
科创板基金 | √ | ||||
创业板基金 | √ | ||||
双创基金 | √ | ||||
公募 REITs | √ | ||||
新三板及北交所相关基金 | 详见以下具体标准 | 详见以下具体标准 | |||
同业存单基金 |
详见以下具体标准 |
详见以下具体标准 |
注:1 、基金风险等级优先采用特殊分类基金的基础风险等级,其余基金按普通分类的基础风险等级定级。
2、投资标的特殊的基金不仅包含上述特殊类型 。针对未来可能出现的特殊分类基金, 本中心将持续跟踪,并根据具体情况给出相应的基金风险等级。
(1)特定权益板块相关基金
科创板、创业板、双创及北交所主题基金,是指基金合同明确主要投资于相应板块上市股票,或者约定相关股票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80%的基金。
相关基金主要投资于科技创新、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型或者成长型企业,可能具有成份股价格波动幅度相对较大、成份股相关性较强、行业集中度较高等特征。综合考虑基金合同约定的权益资产风险暴露、投资标的特征、市场流动性及历史波动情况,上述基金的基础风险等级确定为R4(中高风险)。
对于基金合同未将新三板或者北交所股票作为主要投资方向,仅将相关股票纳入投资范围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相关股票最高投资比例不超过20%的,按照基金原有类别确定基础风险等级,不因投资范围包含新三板或者北交所股票而单独调整;最高投资比例超过20%,或者基金合同未明确投资比例上限且无法确认其最高风险暴露不超过20%的,基础风险等级原则上不得低于R4(中高风险)。
(2)公募REITs
我国公开募集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以下简称“公募REITs”)是指依法向社会投资者公开募集资金形成基金财产,通过资产支持证券等特殊目的载体持有不动产项目,由基金管理人等主动管理运营相关不动产项目,并将产生的绝大部分收益分配给投资者的标准化金融产品。按照相关规定,公募REITs采取封闭式运作,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公募REITs的产品结构主要包括: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不动产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基金通过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公司等特殊目的载体取得不动产项目完全所有权或者经营权利;由基金管理人等主动运营管理不动产项目,以获取不动产项目租金、收费等现金流为主要目的;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的90%。
公募REITs的风险收益特征不同于普通股票基金和债券基金,其收益主要来源于不动产项目运营收入、收益分配以及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价格变化。本中心测算显示,近三年中证RE ITs指数的VaR值低于中证全指。综合考虑公募RE ITs的底层资产及现金流特征、收益分配机制和历史市场表现,其基础风险等级确定为R3(中风险)。
在境内公募REITs市场发展初期,由于产品上市运行时间较短,可供评价的历史数据有限,相关交易机制及市场风险特征尚待持续观察,本中心基于审慎原则,于2021年6月7日至2022年6月7日设置一年观察期,并在观察期内将当时已推出的基础设施公募RE ITs基础风险等级确定为R4(中高风险)。观察期结束后,随着市场运行数据逐步积累、相关制度和交易机制不断完善,本中心结合产品实际运行情况及风险指标测算结果,将其基础风险等级由R4(中高风险)调整为R3(中风险)。
对于新出现的不动产项目类型,本中心结合其底层资产类别、现金流特征及可获得的历史运行数据进行持续观察;相关风险特征与现有公募RE ITs存在显著差异的,可以另行评估其基础风险等级。
(3)同业存单基金
同业存单基金是指基金合同约定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80%的基金产品。
若基金投资范围主要限于同业存单及货币市场工具,且业绩比较基准仅由同业存单指数、存款利率或其他类似货币市场利率构成,经数据测试,其波动率与采用市值法估值的货币市场基金较为接近,因此将此类同业存单基金的基础风险等级确定为R1(低风险)。
基金投资范围除同业存单和货币市场工具外还包含其他类型资产,或者业绩比较基准包含其他债券指数、股票指数等风险特征存在差异的指标,基础风险等级确定为R2(中低风险)。
6.3 基金实际运作风险的动态调整
基金基础风险等级初步确定后,上海证券基金评价研究中心结合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及其他可能影响基金风险水平的因素,通过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对基金风险等级进行综合校验和动态调整。
定量分析主要考察基金规模、最大回撤和净值波动率等风险因素;定性分析主要考察投资标的及产品结构的特殊性、基金管理人风险和其他重大风险事项。不同定性因素根据其性质,可以用于重新确定基金基础风险等级。
6.3.1 定量分析
本方法通过定量指标对基金的实际运作风险进行持续跟踪。针对运作满一定期限的基金,设立流动性风险、极端损失风险和净值波动风险三项风险调整维度,每触发一项指标得1分。根据评分结果执行风险等级调整,遵循“得分即上调、仅限一档 ”原则,即只要得分不为零,风险等级就在基础等级上上调一档,且上调幅度不因得分增加而提高。
指标维度 | 适用基金范围 | 得分 |
A) 流动性风险 | 全体基金(不包括基础风险等级为 R4、R5 的基金;发 起式基金适用专项规模评价规则) | 1 分 |
B) 极端损失风险 | 成立满 0.5 年,未满 3.5 年的公募基金(不包括基 础风险等级为 R1、R5 的基金) | 1 分 |
C)净值波动风险 | 成立满 3.5 年的公募基金(不包括基础风险等级为 R1、R5 的基金) | 1 分 |
流动性风险
对于新成立的基金,因其净值历史数据尚不能充分支持最大回撤或者长期波动率评价,
主要考察基金流动性风险。上海证券基金评价研究中心按季度对基金的资产规模进行持续监测。基金季度末的资产规模达到单季规模风险触发标准,或者最近连续四个季度末的资产规模均达到持续规模风险触发标准的,表明基金可能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或者基金清盘风险,该项指标计1分。
鉴于发起式基金通常在成立初期规模较小,在评估发起式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时,需要结合其实际运作特点。因此,本中心对发起式基金的流动性风险评估方式进行了调整——即采用分阶段评估规模方法。基金成立未满三年的,原则上不直接适用普通基金的规模调整标准;在临近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的评价时点,重点评估其资产规模是否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基金成立满三年并存续的,适用普通基金的规模调整标准。
极端损失风险
对于成立满0.5年但未满3.5年的基金,考虑到此类基金运作时间较短,长期净值波动率指标难以刻画长期风险,而同时又存在极端损失风险,故对成立满0.5年但未满3.5年的基金考量最大回撤。
1)基础风险等级为R2的基金,以“80% * 中债总财富指数+20% * 中证全指 ”为参考基准。基金自成立以来至评价季度末的最大回撤相对参考基准最大回撤的偏离程度超过规定阈值的,该项指标计1分。
2)基础风险等级为R3的基金,以“60% * 中证全指+40% * 中债总财富指数 ”为参考基准。基金自成立以来至评价季度末的最大回撤相对参考基准最大回撤的偏离程度超过规定阈值的,该项指标计1分。
3)基础风险等级为R4的基金,以中证全指为参考基准。基金自成立以来至评价季度末的
最大回撤相对参考基准最大回撤的偏离程度超过规定阈值的,该项指标计1分。
4)基础风险等级为R1与R5的基金产品,不适用最大回撤计分调整。
已因基金极端风险得分的基金,如其最大回撤相对参考基准的偏离程度连续两个季度不再触发相应阈值,该项得分归零。
净值波动风险
对于成立满3.5年的基金,本方法采用最近三年净值波动率评价基金实际风险水平,并根据其基础风险等级设置相应参考基准。
1)基础风险等级为R2的基金:债券基金是R2级代表性基金,债券基金的投资标的主要为债券资产,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投向资产具有流动性好、估值政策清晰的特点。综合考虑债券基金合理杠杆水平和最高股票可投资比例,对于基础风险等级为R2的基金中最近三年净值波动率相对参考基准(80% * 中债总财富指数+20% * 中证全指)波动率的偏离程度超过规定阈值的,该项指标计1分。
2)基础风险等级为R3的基金:混合型基金是R3级代表性基金,其投资范围覆盖股票、债券等多种资产,部分基金股票投资比例可在0% –95%之间灵活调整,兼具权益资产的增长潜力与固收资产的防御特性,资产配置灵活度高,风险收益特征介于债券基金与股票基金之间。为合理评估混合型基金的风险波动,本中心以(60% * 中证全指+40% * 中债总财富)作为其参考基准,并对基础风险等级定为R3的公募基金进行季度跟踪。若基金最近三年净值波动率相对参考基准的偏离程度超过规定阈值的,该项指标计1分。
3)基础风险等级为R4的基金:股票基金是基础风险等级为R4的代表性基金,股票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资产。本中心以股票市场代表性最广的中证全指为锚,以主要宽基指数为参考,界定出基金产品净值波动率相对中证全指价格波动率的最大偏离倍数,并对基础风险等级定为R4的公募基金进行实时跟踪,基金最近三年净值波动率相对参考基准波动率的偏离程度超过规定阈值的,该项指标计1分。
4)基础风险等级为R1与R5的基金产品,不针对波动率进行调整。
已因基金净值波动风险得分的基金,如其最近三年净值波动率相对参考基准的偏离程度
连续四个季度不再触发相应阈值,该项得分归零。
6.3.2 定性分析
定性分析主要考察基金投资标的及产品结构的特殊性、基金管理人风险和其他重大风险事项等因素。定性分析根据相关因素的性质分别采取以下处理方式:基金类别、产品定位、投资标的或者风险收益特征发生实质性变化的,重新确定基础风险等级;基金管理人风险或者其他重大风险事项表明基金实际风险显著上升的,触发定性动态调整。
管理人风险
定期评估基金管理人的治理结构、管理层和投研团队稳定性、 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执行有效性、风险控制体系的完备性、资本及持续经营能力、合规记录等。基金管理人或者相关基金经理存在经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确认的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且可能对基金投资运作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实质影响的,本中心对相关基金启动专项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合理调整风险等级。
其他重大风险事项
本中心对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或者显著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流动性事件、估值异常、连续大额赎回、重大诉讼或处罚、底层资产重大运营风险等,开展专项评估,并根据事项影响程度合理调整基金风险等级; 已经显著改变产品风险收益特征的,重新确定基础风险等级。
6.3.3 综合调整结果的确定
基金风险等级动态调整以基金基础风险等级为起点。定量调整与定性调整原则上不叠加;定量指标或者定性指标任一触发调整条件的,基金风险等级在基础风险等级上上调一个等级;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同时触发,或者多个指标同时触发的,调整幅度原则上不累加,即基金风险等级在基础风险等级上最多上调一个等级。
基金发生转型,或者其运作方式、投资方向、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或者产品结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方法重新确定基础风险等级,再在重新确定的基础风险等级上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动态评价。
在初步确定基金风险等级后,本中心对同类投资风格基金开展横向校验。同类投资风格
基金中,基金合同约定的最高股票仓位较高的,其风险等级原则上不得低于最高股票仓位较低的基金;采用对冲投资策略,或者最高股票仓位较低的基金因规模、流动性等其他风险因素被调高风险等级的情形除外。
非主份额原则上跟随主基金份额确定及调整风险等级;不同份额之间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及风险收益特征存在实质差异的,可以分别评价。QD II基金不同交易币种的份额,可以结合汇率风险、实际净值表现及其他风险特征分别评价。
6.4 定期复核与动态调整机制
上海证券基金评价研究中心按季度对全部存续评价基金的基础风险等级、定量指标、定性因素及最终风险等级进行全面复核和更新。
基金管理人发生可能对基金风险水平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或者基金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本中心及时启动专项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重新调整基金风险等级。
每次风险等级评定、复核和调整均记录数据时点、数据来源、计算过程、触发指标、生效日期等,确保基金风险等级划分过程可复核、可回溯。
本中心根据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资本市场发展、基金产品创新及基金实际运作情况,持续评估本方法及相关指标参数的合理性,并在必要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七、 风险等级使用说明
7.1 孰高原则
上海证券基金评价研究中心依据本方法形成的风险等级属于独立的第三方评价结果。基金销售机构向投资者推介基金时,应当按照相关适当性管理规定,确保所采用的基金风险等级不低于基金管理人披露的风险等级。上海证券基金风险等级与基金管理人作出的风险等级不一致时,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孰高原则确定销售使用的风险等级。上述孰高原则属于基金风险等级的销售使用规则,不改变上海证券第三方评价结果及评价方法的独立性。
7.2 审慎原则
本方法遵循审慎原则。本中心依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定期报告及其他公开信息,综合判断基金风险等级,不将基金名称、宣传表述或者风险揭示章节中
的孤立措辞作为定级依据。对于信息不足、风险特征尚不能得到充分验证的基金,按照审慎原则采用能够更充分反映其实际风险暴露的等级。
7.3 实质大于形式原则
本方法遵循“实质大于形式”原则,在基金具备充分历史运作数据后,结合基金实际资产配置、风险表现及产品定位,对基础风险等级进行持续校验和合理调整。拟下调基金基础风险等级的,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拟下调基金产品的实际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实际资产配置、平均权益仓位、净值波动率、最大回撤等指标)符合拟调整风险等级的约束条件,且风险收益特征与拟调整后的风险等级基本一致。
2.拟下调基金产品不存在结构复杂、流动性不足、规模偏小、杠杆较高、投资集中度较高、基金管理人风险或者其他重大风险事项。
3.评价所依据的数据和材料真实、完整、有效。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正式说明材料可以作为辅助评价依据,但不得单独作为下调风险等级的依据。
基金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并履行内部复核程序后,方可下调基础风险等级,原则上单次调整不超过一个等级。风险等级调整后,上海证券基金评价研究中心持续跟踪基金实际资产配置、净值波动、最大回撤及其他风险因素。基金不再满足下调条件或者实际风险水平上升的,及时恢复至与其风险水平相适应的等级。
八、 版本实施记录
上海证券基金产品风险等级划分方法版本 | 实施日期 | 失效日期 |
第一版 | 2017-7-1 | 2019-4-15 |
第二版 | 2019-4-16 | 2020-5-31 |
第三版 | 2020-6-1 | 2020-9-30 |
第四版 | 2020-10-1 | 2021-6-21 |
第五版 | 2021-6-22 | 2021-9-29 |
第六版 | 2021-9-30 | 2021-11-29 |
第七版 | 2021-11-30 | 2022-5-31 |
上海证券基金产品风险等级划分方法版本 | 实施日期 | 失效日期 |
第八版 | 2022-6-1 | 2023-3-14 |
第九版 | 2023-3-15 | 2024-5-8 |
2024 版 | 2024-5-9 | 2025-4-29 |
2025 版 | 2025-4-30 | 2026-2-2 |
2026 版 | 2026-2-3 | 2026-7-29 |
2026 年 7 月版 | 2026-7-30 | - |
本方法各版本自相应实施日期起适用;新版本实施后,原版本同时停止适用。
九、 风险等级定义及信息披露
类别 | 分级及定义 |
R5 | 高风险 |
R4 | 中高风险 |
R3 | 中风险 |
R2 | 中低风险 |
R1 | 低风险 |
上海证券基金评价研究中心在具体基金风险等级评价划分过程中,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基金产品运作与创新及实际应用情况,持续跟踪和优化本方法,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提供客观、专业的基金风险等级划分参考。本方法及基金风险等级划分结果按照适用规则 , 通过上海证券基金评价研究中心网站(https://fund.shzq.com/)、上海证券基金评价微信公众号等渠道披露。
本方法及其相关评价成果的版权归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