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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适当性专栏
- 分类:开户指南
- 发布时间:2020-02-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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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分类与匹配
第一条 专业投资者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者是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划分为专业投资者: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2000 万元;
2、最近 1 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
3、具有 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上述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本条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
(六)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七)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第二条 普通投资者
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公司将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划分为五类,由低至高分别为C1(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C2、C3、C4、C5类。公司通过《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了解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情况,对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并告知投资者评估结果。
风险承受能力经评估为C1类的自然人投资者,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将其认定为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没有风险容忍度或者不愿承受任何投资损失;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的匹配,应当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徽商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原则 |
|
适当性级别 |
匹配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 |
C1 |
R1 |
C2 |
R1、R2 |
C3 |
R1、R2、R3 |
C4 |
R1、R2、R3、R4 |
C5 |
R1、R2、R3、R4、R5 |
专业投资者 |
R1、R2、R3、R4、R5 |
备注: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不予办理经纪业务。 |
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
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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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等级 |
标的 |
R1 |
资管产品备案机构风险等级名录R1等级的产品及服务 |
R2 |
资管产品备案机构风险等级名录R2等级的产品及服务 |
R3 |
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期货(除特定品种以外)及相关服务、资管产品备案机构风险等级名录R3等级的产品及服务 |
R4 |
包括但不限于金融期货、期权、特定品种、承担有限风险敞口的场外衍生产品及相关服务、资管产品备案机构风险等级名录R4等级的产品及服务 |
R5 |
包括但不限于承担无限风险敞口的场外衍生产品及相关服务、资管产品备案机构风险等级名录R5等级的产品及服务 |
注:1.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开展风险管理服务业务的,应当根据业务涉及的产品及服务标的来划分风险等级;
2.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计划的分级参考监管部门及相关产品备案机构标准;
3.期货经营机构从事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业务的适当性管理参考监管部门及相关产品备案机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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